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驾校和驾校教练的培训行为进行规范,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最新的《意见稿》与此前规定最大的区别就是将对许多违规行为进行罚款。
《意见稿》指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罚则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一些驾校培训价格不透明甚至需要给教练送礼才能通过考试的情况屡见报端,引起了学车人的不满。
《意见稿》强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否则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或擅离教学岗位,驾校会被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而不落实教学大纲学时要求,缩减培训学时,驾校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