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贪为宝
□新派融媒体评论员 丛秉政
“以不贪为宝”这个典故来源于先秦时期的《左传·襄公十五年》,后人根据这个故事总结出成语“不贪为宝”,用来指作风廉洁奉公的高尚品德。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当“以不贪为宝”,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坚守党纪法律底线,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据《左传·襄公十五年》记载:“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这个故事大意是,春秋时期的宋国有个人得到了一块玉,想把它献给宋国位列六卿的高级官员子罕。子罕不接受。献玉的人说:“我把这玉给玉匠看,玉匠认为是块宝玉,所以才敢献给您。”子罕说:“我以不贪为宝,你以玉为宝,如果你把玉给了我,我们俩都失去了自己的宝,不如各人保有各人的宝物。”献玉的人叩头禀告说:“我带着这块玉,出门在外不安全。请让我献出这块宝玉以免遭杀身之祸。”子罕把他安顿在自己的家乡,让玉人把那块玉雕琢之后卖了,那人富有了之后,子罕让他回到了他的家乡。
我的祖母去世三十年了,但她在我小时候给我讲的很多富有教益的故事至今记忆犹新,比如那个“贪心不足”的神话故事:很久以前有个小伙子飞到了太阳里,看到遍地黄金,喜出望外,拼命捡拾金子,实在拿不动了也不肯放弃……突然太阳落山了,漆黑一片,那小伙子再也没能回来。半个世纪再回首,祖母讲的这些故事里蕴含的人生至理,与子罕“以不贪为宝”的典故有异曲同工之妙。
梳理近年来中央和多个省市纪委监委披露的许多典型案例,多半涉及党员干部弃守廉洁底线、贪欲膨胀,目无法纪、擅权妄为,将手中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公司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些落马的官员,最终“伸手必被捉”,不仅个人及家属锒铛入狱、身败名裂,还严重损害了当地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究其根源,主要在于这些党员干部没有坚守初心使命,没有守住党纪法律底线。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在近年来的反腐高压态势下,党内纪律明确、法网日益收紧,然而仍有部分官员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胆大妄为、贪欲无度,肆意挑战党纪国法的底线,必将受到党纪和法律严惩。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常拂思想之尘、常怀敬畏之心,常守慎独之境、常悟干事之道,始终把纪律规矩摆在最前面,以忠诚干净担当的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要始终牢记为民服务宗旨,克己奉公,把“为民务实清廉”系在心头、落在实处。时刻坚守党纪和法律底线,始终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法纪挺在前面,带头自我约束,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努力做到“以不贪为宝”,不为名所缚、不为物所累、不为利所驱。
编辑:韩佳 孙锦 李丽雪
一审:姜健 李敬友
二审:孙瑞永
三审:宫自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