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派新闻
《潍坊民企之声》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3-29 11:25:06潍坊市广播电视台 编辑:李新花

潍坊民企之声

潍坊市工商联十三届三次执委会议

《潍坊民企之声》播出第二期。本节目由潍坊市工商联与潍坊市广播电视台FM107交通广播联袂制作。近日,潍坊市工商联十三届三次执委会议召开,一起来了解详情。

聚焦工商联

潍坊市工商联十三届三次执委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两会精神、全省高水平开放暨高质量招商引资大会和全市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全面总结回顾2023年工作,研究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

会议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市工商联所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表示感谢。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工商联聚力“七个加力突破”“五个加快提升”,紧扣“两个健康”主题,大力实施“六大行动”,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促进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全国工商联成立70周年庆祝大会上,潍坊市工商联作为全省唯一单位,被人社部、全国工商联授予全国工商联系统先进集体。

会议强调,企业与城市是紧密融合的命运共同体,企业兴则潍坊兴,潍坊好则企业好。实现全年发展目标,需要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共同奋斗,需要广大企业家和全市党员干部同心同行、同向发力。各级工商联要牢牢把握工商联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准确把握经济形势、政策要求和工作定位,坚定发展信心,持续奋斗前进。要牢牢把握“两个健康”的核心职能。在凝聚思想共识、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上聚力用力,着力促进“两个健康”。要牢牢把握自身建设这个重要保障。增强参政议政、服务和履职能力,努力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服务高效、团结奋进、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人士之家”。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家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大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本投入,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努力做到既为一域争光、更为全局添彩。

会议要求,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的关键一年。全市工商联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致全国工商联成立70周年贺信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加强新时代工商联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一七五一”工作思路和“五大比拼”“五大攻坚战”工作部署,紧扣“两个健康”工作主题,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按照“一三五三”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有效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靠前精准服务,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服务中心大局,助力全市开放发展和双招双引;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奋力争当全省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排头兵,为加快建设实力强品质优生活美的更好潍坊作出积极贡献。

会议通报了2023年度全市工商联系统有关工作情况,宣读了2023潍坊民营企业系列百强的通报和2023潍坊民营企业家百名“敢创先锋”的通报,并进行颁奖。

会上举行了潍坊市总商会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

政策直通车

解读政策,直通民企,今天的“政策直通车”板块,继续为您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修订的《公司法》到底还有哪些重大变化呢?

一是明确关联交易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关联交易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关系的界定,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行为,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利用规则漏洞,铁了心当老赖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记重锤。

二是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因此,对于是否设立监事会(监事)应当慎重选择,对于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有限公司也应当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实现对大股东的监督制约,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是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会议通过一般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是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于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五是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

修订前的公司法未对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凭证作出规定,实践中对此亦有不同观点。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有的法院支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而有的法院则不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修订后的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范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签复股东并说明理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的修订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和完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同时,新法还体现了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战略方向,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听众朋友,这次节目就到这里,您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潍坊工商联”和“潍坊107”上面查阅本期节目文稿、音频,《潍坊民企之声》,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潍坊市广播电视台

编辑:刘靖雯

审核:马言辉、贾春毅、王骁龙、李华春、刘凯

新派新闻
新闻热线:2998776
新闻邮箱:wfgdxmt@126.com
版权所有 © 潍坊市广播电视台
鲁ICP备09021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