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通过医疗救助中资助参保政策,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并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
选择一档(低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一、二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5%、70%,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55%,未经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38.5%,选择二档(高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65%,参保人员在一(含社区卫生中心)、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600、900元,基本医疗机构统筹金年支付限额是15万元。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支付,具体实施办法执行省统一规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50万元的补偿,贫困人口特药报销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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